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许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苏新元,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19332元,减半收取后为96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崔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