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24民初2507号
原告:柴国领,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苏国选,鄢陵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文明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苏新元
委托代理人:***,男,194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牛守丽,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柴国领诉被告***、***、鄢陵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奥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柴国领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国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国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