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4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9659317-1.
法定代理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
依据(2016)苏13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464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00元。经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2月7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2017年7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N××、苏N××小型汽车两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能扣押),2017年7月7日查封**名下的位于泗洪县(拆迁安置且系唯一住房,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波
执行员 王伯涛
执行员 赵 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卢 瑶
Q;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4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9659317-1.
法定代理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77,汉族,住所地泗洪县。
依据(2016)苏13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460000元。经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2月7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N××、苏N××小型汽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2017年7月7日查封**名下的位于泗洪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刘波
执行员王伯涛
执行员赵听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