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新槐居委会蔡庄组058号。
法定代表人:蔡会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维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现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华,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创业园研发楼西区321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发,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鱼一村中心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巩本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奎,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化集团办公楼西侧。
负责人:李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全,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邦,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冻结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32×××84、建设银行淮北三堤口支行34×××24、中国农业银行沭阳支行10×××70账号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暂缓该案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2×××84、建设银行淮北三堤口支行34×××24、中国农业银行沭阳支行10×××70账号的执行措施。根据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八款“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部分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国务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对此作出说明,明确优先保障农民工获得人工费的权利。因此,异议人专门设立了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与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相互分离。贵院的查封冻结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工资的按时发放,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同时,贵院已经冻结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债权10500000元,查封数额已经远超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截至目前,仅从已经查封冻结的异议人的各账户中就已经扣划497310元。以上执行行为已经超过本案执行的必要限度,严重影响了异议人公司的正常经营,异议人无法支付其他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使判决书的履行更加困难。综上,特向贵院申请暂缓该案件执行,解除以上账户的查封。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6)鲁079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被告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9506288.32元;二、被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淄博汇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鲁07民终3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20)鲁0792执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9715272.9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2×××84账号、34×××24账号,中国农业银行10×××70账号。
本院认为,是否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关键在于冻结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规定,本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依法强制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内的存款并不违法。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称中国建设银行32×××84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户,即使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无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该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远珍
审判员 辛光博
审判员 赵洪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