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现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创业园研发楼西区321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4号楼415、416室。
法定代表人:蔡会来,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鱼一村中心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巩本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原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化集团办公楼西侧。
负责人:李冰,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民终3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971527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