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起**鱼一村中心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曰法,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现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新槐居委会**组058号。
法定代表人:**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创业园研发楼西区3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原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未来大厦17楼。
负责人:**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江苏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20)鲁0792执11号民事裁定书。异议人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淄博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