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

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与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84民初5702号 原告: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皇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淄博正豪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为原告运输货物。2018年11月13日,原告在向淄博正豪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时,因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将200000元错汇至被告账户(15×××01)。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与原告自2016年后无业务外来,之前的账目已结清。2018年11月13日,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汇至被告账户(15×××01)的款项200000元,经查询属实,该款项与被告无关,应当返还原告,但因被告的账户被青州市人民法院查封,无法返还,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3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向淄博正豪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时,误将200000元通过原告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账户错汇至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账户。被告对原告的返还要求无异议,但以账户被青州市人民法院查封为由未返还。 本院认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本案被告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占有原告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转入的200000元有合法依据,却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追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