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

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初1013号 申请人: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渭华路南段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12月(开户行、账户、冻结日期等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如余额不足,只收不付,额满为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5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