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初1013号
申请人: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渭华路南段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12月(开户行、账户、冻结日期等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如余额不足,只收不付,额满为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5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