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昌旭工业电机有限公司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浩博棉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执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城南环路东。
负责人:高峰。
被执行人:***浩博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马坊乡许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
被执行人:***圣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马坊乡许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青锋。
被执行人:许昌昌旭工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丁庄办事处洪山庙社区小李庄。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被执行人:许建军,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靳丽丽,女,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靳青锋,男,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许寒,女,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李海涛,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杨晓艳,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李洪涛,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博棉业有限公司、***圣景园林有限公司、许昌昌旭工业电机有限公司、许建军、李冬梅、靳丽丽、靳青锋、许寒、李海涛、杨晓艳、李丹丹、李洪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人民法院(2021)豫1024执8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喜芳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