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郑先虔。
被执行人:***旭工业电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丁庄办事处洪山庙社区小李庄/div>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被执行人:许昌肯特尼亚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县魏武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安俊力,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杨丽媛,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被执行人:许昌紫银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魏武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杨丽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旭工业电机有限公司、许昌肯特尼亚服饰有限公司、***、李海涛、安俊力、杨丽媛、许昌紫银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61851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