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昌旭工业电机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大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许昌海仑正龙药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民初462号
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大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英豪路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敬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海仑正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将官池镇石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占辉,男,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8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领先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南段领先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昌昌旭工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丁庄办事处洪山庙社区小李庄。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大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海仑正龙药业有限公司、***、***、河南领先科技药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许昌昌旭工业电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大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昌海仑正龙药业有限公司、***、***、河南领先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大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2元,由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大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孙胜利
审判员  连 芳
审判员  董爱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