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85890420E。
法定代表人吴连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雷,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孟,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沭阳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37467786。
法定代表人范高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22民初80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沭阳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城镇××路东侧沭国用(2007)字第27229号土地被我院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的苏N×××××车辆已被我院查封,暂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杨光阳
审判员  蒋华伟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