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45号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袁绍云 审判员  王作杰 审判员  姜安安
书记员  姚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