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长沙晨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950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亮、朱娟,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557136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晨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61661949W。
法定代表人:洪艳。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晨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