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950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亮,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557136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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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0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