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2民初9963号之五
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生。
委托代理人:张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王园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旺,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湛江市市辖区海滨大道中***号**栋1门***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64********。系被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北山路**号*栋***房。
负责人:黄贵祥。
委托代理人:张新旺,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湛江市市辖区海滨大道中***号**栋1门***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64********。系被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路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情侣北路***号银星花园*栋*单元***房。
法定代表人:杨全友。
被告:杨全友,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号*栋*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1306031964********。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路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66元,由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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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唐龙影
人民陪审员  梁敏子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敏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