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2民初949号
原告: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红,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主要负责人:叶朝阳,该局局长。
被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冰,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汕尾市营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汕尾市营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以已收到工程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1.93元,减半收取计4270.97元,由原告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科雄
审 判 员 付俊洋
审 判 员 杨雅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文志
书 记 员 彭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