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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72民初26号
原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王园路18号501-509房。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南国盛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62号四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周锦驹。
原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达公司”)与海南国盛石油有限公司、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航达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航达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38.15元,减半收取为1466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映红
审判员王海皎
审判员吴永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镜则
书记员廖辉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