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终2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霖,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茵,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审被告:广州市笃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彩虹花园西区65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黄银。
原审被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王园路18号501-509房。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
原审被告:广东省阳江航道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蒋大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笃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航道事务中心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20)粤7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54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另,上诉人***于2021年7月8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但上诉人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