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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省阳江航道局、广州市笃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2民初2433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锐,广东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镇灿,广东真智(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璟瑜,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省阳江航道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蒋大鹏,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适,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明,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桥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航道事务中心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以发现诉求不明确、主体错误等问题,其有意与四被告庭外协商,及营造和谐协商氛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25元,减半收取计155,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振檠
审 判 员 文 静
审 判 员 程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权 晓
书 记 员 郑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