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终1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洲路8号九昌大厦8-9E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及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红,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通港路中段城区政府直属办公大楼608室。
负责人:叶朝阳,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王园路18号501-509房。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正见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547号1-4层自编401房。
法定代表人:李红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沣泽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49号之四406房。
法定代表人:黎一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正见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沣泽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20)粤7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查,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向上诉人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及《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66元。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国佳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