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12民初673号 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委大田村(七号路南侧、四号路以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50400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18号50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360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8.42元,减半收取计1919.21元,由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