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20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浏阳市柏加镇渡头村螃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7974762D。
法定代表人:赵佳云。
委托代理人:惠天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861301X。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0201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801786.01元及利息,执行费50418.00元,该案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黔0201执27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采取查控等措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5501513.21元,扣缴执行费50418.00元,申请人领取执行到位案款5451095.21元,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201执27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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