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214号
申请人: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第A、B栋B单元8层B-811号。
法定代表人:邓良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筠,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渡头村螃蟹组30号,实际办公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2328室。
法定代表人:赵佳云。
申请人湖南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853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6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853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华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启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