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181财保4号 申请人:长***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车站北路578号湘域**1栋1117-16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渡头村螃蟹组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长***委员会受理,申请人长***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长***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长***委员会于2024年1月8日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就其保全申请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汇智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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