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监4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黄沙坨镇永兴街道西。
法定代表人:于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鞍山汇鑫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福安村小南山。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鞍山汇鑫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辽03民再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建新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刘晓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