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622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文,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园,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田某,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田某、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预交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小楠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