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民初597号
原告:***,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
被告: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西佛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于得水,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66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
原告***诉被告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00元(缓交),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秋月
人民陪审员 常 春
人民陪审员 刘桂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