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603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水利局。
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112-4.
负责人:孙文标,系该局局长。
被告:濮阳市金堤河二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
负责人:刘俊杰。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运、高腾飞(实习),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玉,男,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金堤河二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0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金堤河二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金堤河二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金堤河二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聂泠雪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人民陪审员 赵藏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