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车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05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康镇。
被执行人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高平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5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275.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