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05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5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河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275.1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