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初5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
法定代表人:*战士,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鄂0106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袁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