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初550号
申请人: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东环城西段。
法定代表人:*战士,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9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25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