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4403号
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东环城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场所:汉阳区汉桥路院子湾*号。
负责人:祁宽宏。
被告:武汉市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武汉市信息管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