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4278号
原告:河南中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彦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凌,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卫辉市。
原告河南中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荣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中花
书 记 员 蒋国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