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执18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河南传媒大厦**。
法定代表人:成冬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睢县九兴面粉有限公司。。地址:睢县尤吉屯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勇,职务: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红勇,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睢县尤吉屯开发区。
被执行人:商丘市融丰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开发区腾飞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北角维尼康综合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唐萌萌,职务: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中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地址:睢县城北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孙文娟,职务: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永城市鑫家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永城市双桥乡碱荒庄村小李庄311国道南div>
法定代表人:刘毛根,职务: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汤慧,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刘广,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王昭岚,男,汉族,1989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苏坤,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睢县九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地址,地址:睢县尤吉屯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红勇,职务:公司负责人。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睢县九兴面粉有限公司、王红勇、商丘市融丰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永城市鑫家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汤慧、刘广、王昭岚、苏坤、睢县九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422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即日起给付申请人借款84196508.23元及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因被执行人睢县九兴面粉有限公司、王红勇、商丘市融丰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永城市鑫家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汤慧、刘广、王昭岚、苏坤、睢县九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多次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劵、股权车辆等财产。申请人来院申请中止执行。
三、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未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地产。通过公积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人也不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将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睢县九兴面粉有限公司、王红勇、商丘市融丰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永城市鑫家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汤慧、刘广、王昭岚、苏坤、睢县九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余伟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牛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