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幸运五十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02民初1660号
原告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源市幸运五十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幸运五十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50.00元(缓交)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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