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402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任明成,男性,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任明成与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依据为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辽劳人仲裁字(2017)1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明成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是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是已执行到位16万元,尚欠4万元,在法院网络系统上未查到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2018年2月1日在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无产权登记记录。
三是2019年9月29日对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