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23民初537号
原告:***,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住辉南县。
委托代理人:尹曼,***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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