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2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源市建筑装饰有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劵、车辆、工商注册企业等信息,暂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晓东
审判员 闫小强
审判员 由世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书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