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40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403民初2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1400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2017.00元、诉讼费1150元。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0403民初2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吉0403民初21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