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合同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402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合同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给付任明成20000.00元,余款176969.90元于2018年8日31日前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意见并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劳人仲裁字(2017)183号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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