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2578号
原告: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蒋永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立案。原告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金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艳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化洁
书 记 员 余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