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4246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任祥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余绍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文 灿
书 记 员 陈亚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