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601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正,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马雷,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高金刚,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中梁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伟,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雷、高金刚、***、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