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40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市**元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明市**元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