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40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市**元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明市**元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