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7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安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何超。
被申请人:**(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林勇。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安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人申请人重庆安特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89097.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706号执行裁定书。因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保全人申请人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渝0117民初83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70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89097.9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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