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5337号
原告:***,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根,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红印山1号B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7002392。
法定代表人: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陈建城,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本院在审理***与**(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吴龙、陈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费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傅炳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静
书 记 员 韩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