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1884号
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367845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兴田路11号三层商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70023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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