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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麦西供应链有限公司、济某某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麦西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铁路南苑小区四区2号5-501。 被执行人:济**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恒大世纪广场9号楼1903室。 被执行人:云南远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都二期3号楼1304室。 被执行人:**(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兴田路11号三层商场2号。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楠景大道1号A栋。 被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申请执行人山东麦西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远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麦西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远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已扣划51652.3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22456.11元,未执结标的470803.7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